微信封杀电子烟小程序真相揭秘(微信小程序禁止电子烟吗)
[海峡网]
在过去半年来受到资本热捧的电子烟创业品牌中,除少量玩家已经开始铺设线下渠道外,多数电子烟品牌以线上销售渠道为主,而主要渠道并不止于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更多还源自微信小程序,但这样的情形不知还能延续多久。
5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包括RELX悦刻商城、FLOW福禄、YOOZ商店等在内的电子烟零售小程序均已暂停服务。根据小程序页面显示,上述各家小程序暂停服务是由于内容属于平台未开放的服务范围。
对此,微信方面在回复每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小程序涉嫌从事电子烟等烟草制品销售服务,涉嫌违反《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平台对其进行下架处理。同时,记者还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微信平台对待涉嫌违规小程序时,会根据具体案例进行核查后再进行相应处理。
实际上,这不是微信小程序对电子烟行业的首次规范。在4月中旬,电子烟MOTI魔笛的小程序商城也曾因同样的事由被暂停服务,但后者在整改后已经重新上线。而据记者了解,MOTI在整改过程中改用了有赞的小程序工具。但就此次被封杀的小程序而言,其中也不乏已经使用有赞小程序的品牌。
曾有电子烟行业从业者向记者表示,当前的电子烟品牌中大部分线上销售渠道在于品牌的微信公众号商城和小程序。就此来看,如果微信小程序确实要全面屏蔽电子烟,那对于电子烟赛道的创业玩家来说,无疑如同当头棒喝。
电子烟的创业热潮,是否会就此画上句号?
微信小程序“隔离”电子烟?
在政策法规尚未明确之际,电子烟企业却已被连泼冷水。舆论的质疑是一方面,对于经营者来说,面临的更严重问题还在于线上渠道的封杀。
继今年“3·15”晚会曝光电子烟之后,天猫、京东、苏宁都曾一度屏蔽电子烟关键词,而此后虽然前两家平台恢复了电子烟搜索,但苏宁却至今也没有重新上线电子烟产品。
不止于此,4月15日,北京市疾控中心发布《2018年中国互联网烟草营销数据监测结果》显示,微博等青少年用户众多、监管相对缺位的互联网平台,成为烟草营销的重灾区。尤其提到,一些原本用于“生活方式分享”和“种草”的APP中,出现了许多烟草类文章。而在此之后,女性“种草”社区小红书就全面清理了电子烟相关内容。同时小红书方面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小红书反对以任何形式来传播烟草,在核查所有相关信息,下线了所有提及烟草的笔记。”
实际上,不论是电商平台的屏蔽还者小红书的内容清理,对于电子烟创业企业来说这或许都无伤大雅。曾有电子烟从业者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于很多电子烟创业品牌来说,其实最主要的销售渠道是品牌的微信公众号商城和小程序商城。也正因如此,此次微信小程序疑似对电子烟“动刀”才让行业内风声鹤唳。
电子烟零售小程序暂停服务截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搜索多家电子烟小程序注意到,目前较为知名的电子烟创业品牌中,RELX悦刻商城、FLOW福禄、YOOZ商店均已暂停服务;今年4月中旬曾被下架的MOTI魔笛小程序商城在经历整改重新上新后,目前仍可正常打开;而此前传言锤子科技CEO罗永浩正在筹备的电子烟品牌“小野”,其小程序商城“vvild小野商城”亦能正常打开。
对于微信小程序究竟是否要全面清理电子烟相关内容一事,微信方面告诉每经记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子烟烟弹会被界定为“烟草制品”,不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推广、销售,微信小程序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法运营。经核实,“MOTI商城”“RELX悦刻商城”“FLOW福禄”小程序涉嫌从事电子烟等烟草制品销售服务,涉嫌违反《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因此平台对其进行下架处理。
归类未明确监管待提速
通过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确实是不被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的广告。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未明确电子烟(主要指烟油雾化类产品,不含加热不燃烧型产品)属于烟草产品,也正因如此各大电商才会继续售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中国标准分类号(CCS)注意到,烟草产品在分类号中的代码为B35,烟草加工与制品归属于代码X85/89,而其中的烟草制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斗烟、水烟、鼻烟、烟砖、烟饼等产品,这其中并未明确提及烟油雾化类电子烟。
但需要注意的是,记者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了解到,归口于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两份国标计划《20171624-Q-456电子烟》、《20172264-T-456电子烟液烟碱、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已于2017年10月11日和2017年12月15日分别下达,目前已处于批准阶段。而在上述两份国标计划中,电子烟、电子烟液在中国标准分类号中均属于X87代码范畴。这也意味着,一旦上述两份国标计划通过批准并发布,电子烟将明确被归为制烟类产品接受监管。
另有法务专业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关规定,电子烟应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但不含烟草专卖品成分的电子烟烟杆、雾化器、电池等装置,不属于烟草专卖品。
正如今年“3·15”晚会中所说,就目前而言,相较于国外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或医药产品来管理的态度,国内大多数生产企业却打着科技公司的旗号,把电子烟当作是一种电子产品来销售,缺乏有效的监管。
而也正如此前光明网在社论文章中所说的,在电子烟如野草般疯长的前提下,央视315晚会无疑是提了个醒。标准不明、监管滞后,很可能衍生出诸多危害尤甚的乱象。所以,电子烟的成瘾性、危害性到底如何,是否该被纳入禁烟范畴,市场准入门槛和销售门槛该如何设置,这些都得有系统的研究。总之,对于电子烟这种新兴事物、新兴行业,系统监管宜早不宜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