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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消费者“打官司”维权案例(烟台消费者维护权益投诉电话)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金子 周艳 李佳 马振 亚萍

一些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会毫不犹豫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烟台这几位消费者遇到纠纷时就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遇上的纠纷涉及网络购物、商品购买等方面。

国产水果冒充进口水果,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广州市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莱阳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12月9日,李某某在被告开设在天猫的旗舰店里购买了其销售的哥伦比亚麒麟果12份(6个装为一份),付款3588元。李某某认为,涉案哥伦比亚麒麟果属于我国禁止进口、销售的食品,没有依法经过我国的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赔偿损失外,生产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的麒麟果(黄皮火龙果)为国产水果,而非进口水果。从正规市场上购买然后销售给原告的。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

法院经审理,被告辩称原告不具备消费者身份,系职业打假人,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被告明确表示其向原告出售的水果系在国内培植并从市场上购买的,但其在网上店铺宣传中却明确注明水果产地为哥伦比亚,认定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构成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因原告购买的水果现已被消耗,无法返还给被告,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58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广州市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某赔偿金1076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定金订金惹纠纷,法院调解促和谐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经常混淆定金和订金的概念,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常常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处境。

2020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定做防盗门,向被告交付了1200元定金,后因被告未能按时安装防盗门,造成原告的装修工程进度拖延,故要求被告返还1200元定金,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芝罘区人民法院。

该院只楚人民法庭法官孙积星受理该案后,利用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的机会了解具体案情,在了解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便组织双方到庭调解。

经过法庭对原告释明“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得知其向被告交付的定金已无法收回。由于被告已将涉案防盗门出售并获得相应价款,表示其自愿退还原告定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履行。

法官解释说:经济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从超市买生猪产品煮熟食用后染病,获赔55万

2018年8月3日,陈某某从蓬莱某超市购买了青岛某集团公司生产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带耳猪头等生猪产品,回家处理并煮熟食用。因出现寒战、发烧等症状,于8月7日到医院就诊。8月11日其脑脊液培养报告显示猪链球菌阳性。后医院向蓬莱疾病中心报告其接诊一例发热脑炎病人,临床确诊该患者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8月15日,烟台市食安办作出烟食安办函[2018]11号关于某集团生猪生产发生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的通报。8月16日烟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检测,细菌培养结果为猪链球菌阳性。8月19日,经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检测,最终检测结果为猪链球菌14型。

发病后,陈某某多次住院治疗,其间被告某集团垫付部分医疗费。后因陈某某与某集团、某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蓬莱区法院。

法官称,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原告脑脊液培养物的复核检测结果,原告应为人感染猪链球菌的确诊病例。烟食安办函[2018]11号通报,系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该通报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已经作出了初步调查结论,应当认定原告已经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损害与购买、食用涉案生猪产品具备因果关系,二被告虽以涉案生猪产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某集团赔偿陈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08126.11元,某超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某集团同意补偿5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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