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商行受行政处罚(花都区商行受行政处罚的有哪些)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怡佳百货商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19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19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怡佳百货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XQRQJX8
2023年2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烟草制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在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康健东路3号之二106铺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怡佳百货商行内销售的双喜(硬经典)12条、双喜(软经典)5条、双喜(硬经典1906)3条、牡丹(软)3条、南京(炫赫门)5条、利群(新版)5条共计6个品牌规格合计33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验报告(JYBGZW202300720)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进货来源,进货单据和销售记录。经查实,当事人所销售的双喜(硬经典)12条,零售价14.5元/包;双喜(软经典)5条,零售价14元/包;双喜(硬1906)3条,零售价18元/包;牡丹(软)3条,零售价17元/包;南京(炫赫门)5条,零售价19元/包;利群(新版)5条,零售价17元/包,上述烟草制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为5290元。
“双喜”商标已由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6748122,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34类,包括香烟等,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牡丹”商标已由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7021140,专用权期限自2021年01月28日至2031年01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34类,包括香烟等,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南京”商标已由江苏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26027957,专用权期限自2018年12月07日至2028年12月0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34类,包括香烟等,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利群”商标已由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19155322,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03月28日至2027年03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国际分类第34类,包括香烟等,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证实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广州市花都区烟草专卖局移送函(穗花烟移[2023]第5号)及随案材料1份,“双喜”、“南京”、“利群”、“牡丹”商标资料各1份,照片证据12张。
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2023年3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听告〔2023〕6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双喜”、“南京”、“利群”、“牡丹”卷烟,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529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上述的商标侵权行为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考量情形,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并销毁商标侵权的卷烟双喜(硬经典)12条、双喜(软经典)5条、双喜(硬经典1906)3条、牡丹(软)3条、南京(炫赫门)5条、利群(新版)5条共计6个品牌规格合计33条。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电话:020-868321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