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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警方破获假烟销售案(拉萨警方破获假烟销售案件)

日前,拉萨警方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查缴涉案价值达36万余元假冒高档香烟595条,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有力整治了节日前夕的商品消费市场乱象。

是不是觉得这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很陌生?跟“假烟”是怎么扯上关系的?不要急,先看案情:

2015年12月29日晚,经过长期布控、缜密侦查,拉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三大队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烟)案,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现场查扣“硬盒中华”400条,“软盒中华”100条,“软盒云烟”81条,“锦绣小天子”14条,涉案金额达36万元。

此前,警方在工作中获悉有人在我市销售假冒卷烟,就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全力开展案件排查侦控工作。经过20余天夜以继日工作,侦查员最终确定了储存、销售假烟的窝点。12月29日晚23时许,民警通过突击检查行动,在我市北京西路某公寓成功开展了抓捕和查缴行动。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某对两人自2015年12月初开始先后共3次从广州一名姓灿的男子处低价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烟,并冒充真实名烟在我市进行销售来牟取暴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已依法刑事拘留,而涉案假烟已移交至拉萨市烟草专卖局。

据侦查员介绍,其实这些人销售的这些烟草,并不是伪劣产品,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只不过,这些烟草本身并不是它的包装上标示的”品牌“。这种”假烟“跟所有香烟一样,都危害健康,但却严重侵害了相关注册商标品牌烟草的利益。

下面是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2004年)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想见,在案件的下一步审理中,该案案值已远超”数额巨大“的二十五万元,两名犯罪嫌疑人将面临至少3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写到这里小编不禁想说:少年,世界上最容易赚钱的方法国家都已经帮你汇总好了,请收下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