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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烟案(石家庄无证售烟案)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砚市监罚字〔2020〕第3-06号

当事人:刘玉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

类型:公民(自然人)

性别:男

出生:1989年9月21日

住址:*****

现住:***************

联系电话:****(刘玉龙)

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2020年2月22日,当事人从丘北县树皮乡大妈恒村婷玉商店购进了84mm红塔山(恭贺新禧)(条形码为:6901028053112)2.1条,84mm玉溪(初心)(条形码为:6901028053143)2.1条,84mm云烟(软珍品)(条形码为:6901028045902)0.9条,84mm红河(硬88)(条形码为:6901028055352)1.9条、84mm云烟(紫)(条形码为:6901028046886)0.3条、84mm红河(硬99)(条形码为:6901028055062)1.8条、84mm红塔山(新时代)(条形码为:6901028316880)0.8条、84mm芙蓉王(硬)(条形码为:6901028193504)1条、84mm玉溪(软)(条形码为:6901028317122)0.8条、74mm云烟(大团结)(条形码为:6901028313827)1条,合计10个品牌,共计12.7条卷烟摆放在其位于砚山县稼依镇落太邑村民委落太邑村的经营场所内销售。于2020年2月22日下午16时被砚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2020年3月27日,砚山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上述行为移送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据核实,2020年2月份,当事人就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而被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过。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卷烟。上述10个品牌,共计12.7条卷烟经文山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认定总价为2150.00元。上述卷烟货值金额为2150.00元。

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云南省砚山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砚烟存通字[2020]第57号)登记保存的上述卷烟、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062002007101、WZ202003002501)、文山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文发改价鉴〔2020〕 489号)、砚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的《询问笔录》、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的《调查询问笔录》、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砚市监强制字〔2020〕第12-23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砚市监延强制字〔2020〕第3-05号)及《财物清单》(第12-23号)扣押的上述卷烟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未尽质量查验义务,不能证明自己合法渠道进货和取得,且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0年5月8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市监罚先(听)告字〔2020〕第11号) ,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自由裁量情形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1075.00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账户名称:砚山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53001677236050097204)缴纳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上述罚款的,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即从逾期之日起,对当事人执行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为:逾期天数×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处上述罚款的3%,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累计不超出上述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经催告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加处罚款决定属于附条件行政行为,若当事人如期足额履行缴纳上述罚款的义务的,则不生效执行本加处罚款决定书。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本决定书。但若非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或者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附送: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务网站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若你(单位)有证据证明公示信息不准确的,有权向本局要求予以更正。

承办机构: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平远市场监督管理所

执法人员: 孙保辉 执法证号:YWS14221

孙克帅 执法证号:YWS14237

联系电话:0876- 3882789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汤维

审核:字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