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致毒警惕!(电子烟致毒警惕图片)
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昨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毒品犯罪案例,该案是一起涉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两名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获刑。
涉新型毒品
两名被告人被判刑罚
2020年9月,被告人陆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上头电子烟”的电子烟油、透明掺油、烟杆等物品,并于2021年7月8日至11月1日期间,在扬州市广陵区多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共获利近20000元。其中,向被告人周某贩卖上述电子烟38次44支,烟油、重量约为22克,向他人贩卖16次28支,烟油重量约26.5克。
周某是个“00后”。2021年10月12日和10月24日,周某先后两次以500元/支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4支,烟油重量共约2克,获利2000元。
此外,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陆某某处共查获可疑液体14.77克,分别由其随身携带或藏匿于汽车储物盒、厕所洗手台上塑料瓶等处。经鉴定,上述14.77克液体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成分。
该案由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于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特别提醒
电子烟其实暗藏危机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电子烟代替传统香烟,然而电子烟却暗藏危机。一是电子烟本身烟液中含有尼古丁,易使人成瘾;二是由于电子烟油便于运输,犯罪分子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溶于电子烟制成“毒电子烟”,并借助微信、快递、闪送等工具运输贩卖,极其便捷和隐蔽;三是年轻人普遍喜欢追求新鲜刺激,且防范意识不强,很容易被诱导、诱骗吸食“毒电子烟”。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介绍,此类电子烟毒品犯罪,往往呈现出贩卖层级多、交易方式隐蔽、流通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受众年龄小等特点,严重扰乱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也对电子烟消费者,特别是年轻人甚至学生群体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该案的查处,对遏制电子烟等各类新型毒品犯罪苗头、引导保护广大年轻人群体远离毒品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数据
扬州毒品犯罪案件数明显下降
记者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随着近年来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等,2019年以来我市毒品犯罪案件数呈明显下降态势。
其中,以一审毒品犯罪案件收案数为例,2020年新收107件,较2019年的209件下降了近一半,在此基础上,2021年又下降了近一半,有57件。除数量下降以外,我市审结一审毒品犯罪案件数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也呈逐年下降态势。
“从毒品犯罪罪名分布情况来看,扬州市毒品犯罪案件罪名主要集中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中下游毒品犯罪。”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王珠林介绍。
来源: 扬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