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晋级,入狱告终(偷窃晋级,入狱告终怎么判)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某驾驶其在江西省南昌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福特汽车来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于13:55时使用姓名为“吴某”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入住某大酒店8509号房间。当晚,赵某来到某小区12栋3单元106室,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行窃。共窃得黄金马摆件一只、硬盒中华牌香烟三包、软盒中华牌香烟三包、金圣牌青花瓷香烟两包、现金人民币五六百元。当晚21:07时,赵某离开酒店,逃离进贤。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赵某被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在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向被害人退赃退赔人民币27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已向被害人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凤玲 刘利荣
编辑:董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