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烟草采购遭处罚(非法烟草采购遭处罚案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被行政处罚
【案例介绍】
例1:2021年1月4日,龙岩市新罗区烟草专卖局在对辖区内烟草专卖品零售网络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其辖区内某加油站销售的部分批次卷烟条盒外包装上喷码标识与该加油站从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购买卷烟的喷码标识不相符合,即该油站涉嫌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并经过调查发现,该涉事加油站违规擅自向其他网点加油站调剂卷烟到该加油站销售,涉及调剂的卷烟含“中华(软)(2)”2条、“云烟(苁蓉和悦)”2条…等合计6条,截止被查获之日,前述违规调剂的烟草专卖品均未销售,该批卷烟的进货总额人民币2353.20元。
执法部门认为该加油站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涉事加油站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共计6条卷烟的进货总金额人民币2353.20元处以1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35.32元。
(本图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例2:吴彩绿,浙江省文成县人,目前在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望江东路顺锦商厦一层105号经营一家食品店,店中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30113439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2607005741。被处罚人吴彩绿于2017年12月14日早上,从一个40来岁的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处以587元/条价格购进中华(软)59条,我以460元/条价格购进黄金叶(天香细支)10条,进货总额为39233元。货款以现金当面结清,置于店中销售。至案发时止,卷烟尚未售出。另查明,被处罚人吴彩绿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2017年6月26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又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11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真品卷烟。
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处罚:一、处以进货总额39233元9.8%的罚款,计人民币3844.83元上缴国库。二、将涉案的真品卷烟69条(卷烟实物68.6条)予以发还处理。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卷烟:中华(软)0.2条,黄金叶(天香细支)0.2条,折抵现金人民币207.76元予以发还。卷烟价值以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同类品牌统一批发价为准。
【法律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B.《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