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案例:其他晾晒烟被销售(玩忽职守介入因素无罪案例分析)
销售未列入名录的其他晾晒烟不受国家专卖管理
案情简介
自2013年起,杨某通过货车运输、邮政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方某、李某二人出售烟叶和经过其加工后的烟丝以及烟末,经营数额合计为人民币78480元。
自2014年至2016年1月,方某、李某二人明知杨某没有国家烟草生产、销售许可证,仍在自己经营的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手续的甲烟店内销售自杨某处购进的烟叶、烟丝、烟末,非法销售烟草制品金额达147746.6元。
2016年2月24日、26日唐山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先后在李某驾驶的面包车内以及二被告人经营的唐山关东烟店内共计查扣散装烟丝558斤,桶装烟丝412桶、半成品散烟3200支以及简易卷烟机7台,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查扣的烟丝、烟末进行抽样鉴别,判定为烟草及烟草制品。经唐山市物价部门鉴定,被查扣的314.704千克烟丝价值人民币20421.14元。
一审法院判决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李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
被告人杨某所售吉林省临江市六道沟镇夹皮沟村的烟叶未列入国家名晒目录之内,亦不属于烤烟,其生产经营的烟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其将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的烟叶加工制成烟丝、烟末在市场上销售亦不属于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非法经营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杨某无罪。
四、扣押在案的账本2本、销货清单29本、半成品烟3200支、烟丝558斤、简易卷烟机7台、烟丝351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院抗诉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以杨某将不属于烟草专卖品的烟叶加工制成烟丝在市场上销售不属于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判决其无罪,是对《烟草专卖法》中“烟草制品”的错误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
院抗诉正确,予以支持。
理由如下:国家对烟草的专营、专卖管理,涉及生产、批发、零售的各个环节,未经许可将烟叶(烟草的原始原料均是烟叶)加工制成商品,即烟草制品并销售的行为,直接应当认定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烟草专卖法》中烟草专卖品非烟草制品的烟叶,是烟草原料,不对除烤烟和名晾晒烟之外的原料进行限制、管理,不等于不对其加工制成商品并销售的行为,即生产、批发、零售进行专卖管理,只要是将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商品,即为烟草
制品,是非法经营涉及的专营、专卖物品。国家不对除烤烟和名晾晒烟名录之外的烟叶进行专营、专卖,与国家对加工制造烟草制品作为商品,以及销售这种商品的行为进行专营、专卖,并不存在矛盾,是从两个方面对烟草制品、烟草专卖品以及非烟草专卖品进行的限制和
管理。杨某没有国家烟草生产、销售许可证,加工、运输、批量销售烟丝和烟末,且进行包装销售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结合销售金额应当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审法院裁决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方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无罪并无不当。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和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唐山市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对烟草专卖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烟草制品。第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 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 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综合《烟草专卖法》与《实施条例》中对于烟草制品、烟叶及烟丝的规定,只有用烤烟烟叶或被列入名晾晒烟目录里的名晾晒烟烟叶加工制成的烟丝,才属于国家实行专卖管理的烟丝。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卷内现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杨某销售给原审被告人方某、李某的烟丝系其用吉林省临江市六道沟镇夹皮沟村的烟叶加工制成,该烟叶既未被列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晾晒烟名录,亦不属于烤烟,不受国家专卖管理,故将该烟叶用秸秆揉丝机加工成的烟末亦不属于国家实行专卖管理的烟丝。故杨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2019)冀02刑终50号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人之所教,我亦教之。“强梁者不得其死”,吾将以为教父。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