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一日杂店涉嫌无证经营卷烟被罚(北海无证经营烟草会怎么处罚)
2月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桂北市监处罚铁〔2023〕11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北海市铁山港区缪仔日杂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512MA5PWQ055E
经营者:石剑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社内村委会社内村96号
2022年10月24日,我局联合烟草管理部门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社内村委会社内村96号缪仔日杂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铺从事卷烟零售。同日,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向当事人出具《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文书编号:桂北市监先登铁〔2022〕YD-03号),涉案卷烟共88包[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桂北市监清单铁[2022]-YD1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6月初起,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社内村委会社内村96号缪仔日杂店店铺内进行卷烟销售,分别以进货价真龙(轩云)16元/包、红塔山(硬传奇)15元/包 、玉溪(软)23元/包、真龙(起源)25元/包、芙蓉王(硬)25元/包、真龙(祥云)14元/包、黄山(新制皖烟)15元/包、红河(软99)14元/包、真龙(凌云)15元/包、真龙(鸿运)20元/包、双喜(硬经典1906)17元/包、芙蓉王(硬蓝新版)35元/包、中华(硬)45元/包,出售给周边的居民,于2022年10月2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经营的卷烟88包,涉案货值1678元。根据当事人供述,其没有建立卷烟购销台账,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即其违法经营总额为167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社内村委会社内村96号缪仔日杂店店铺内无证经营卷烟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
2.2022年10月24日现场照片(共2页),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事实;
3.2022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开具的《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文书编号:桂北市监先登铁〔2022〕YD-03号)一份(共1页)和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桂北市监清单铁[2022]-YD17号)一份(共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当事人残疾人证复印件(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属实;
5.2022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卷烟的相关事实;
6.《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卷烟的违法经营额的情况属实。
2022年1月5日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北海市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铁〔2022〕-YD0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并未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社内村委会社内村96号缪仔日杂店从事卷烟经营,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卷烟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为残疾人,属于低保脱贫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八)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486.6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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