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真烟被判刑?(非法销售真烟被判刑案例)
张某在实施跨区域销售烟草的事上又被查获。原以为像以前一样行政处罚一下就过去了,可是这次没有他想象中的那么简单,竟然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前都是行政处罚一下,这次是肿么了?
案情回顾
因为国家实行烟草专卖制度,部分香烟在山西不好卖,于是张某打起了将山西的陕西烟收购回来再到陕西来卖的主意。想到就行动,2018年期间,他从山西省新绛县大量收购陕西品牌香烟,无证运输至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延长县、宜川县等地贩卖给各个烟酒门市,他从中获取价差。因为自己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他在一年内两次被山西省新绛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2019年5月份,张某又将收购来的山西省码段延安(硬红)21条、延安(醇和软)159条、猴王(金)93条,三个品种共计273条价值14490元的香烟在运输至宜川县后被查获。
经检察院公诉,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开庭审理后,认定张某成立非法经营罪并依法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建言
非法经营罪,并非是出售的物品是真的物品就不构成该罪,特别是在一年内被两次行政处罚后,更是在刑法中被考虑的对象。烟草专卖制度的规定就是严格控制销售量,达到控烟效果减少身体和环境危害,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无证销售真品香烟就没有社会危害性,要知道,法律空子钻不得。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吸烟有害健康,尽量少吸烟或者不吸烟。(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袁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