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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军”号烟酒,禁止“军队专供”使用(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发布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其中提到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包括“军队”“部队”“军队专供”“军队特供”等涉军特定含义的字样均不能再使用。

“军队专供”等被禁止使用

近年来,部分经营者公开或变相冒用军队名义,使用军队特定含义字样和图案,生产销售“军中茅台”“军队专供”等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军队声誉形象,影响国家经济环境治理。

上述通告提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同时,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

“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字样或者图案,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这些字样包括军事单位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战区、各军兵种、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或者简称;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包括“军队”“部队”“解放军”“武警”“战区”“警卫局”“PLA”“CAPF”“PAP”“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中”“军需”“军服”“军品”“军队专供”“军队特供”“军队特制”“军品代销”“军品专营”等;军用标志物图案或者类似图案,包括军旗、军徽、武警部队徽、八一、勋章、领花、胸标、臂章等。

此外,通告指出,要严密组织“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违规生产、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和涉军商标注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含“军队”“军供”涉酒商标多被驳回

7月8日,新京报记者以“军需特供”“军需”“军队专供”为关键词搜索淘宝、京东、拼多多平台酒类产品,未搜索到相应产品。

同时,新京报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以商标分类“33类”及“军”为关键词搜索发现,不少酒企申请注册了含有“军”字商标,有些显示为注册,如上海贵酒全资控股企业成都军星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军星”,成都黔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军龙拥浪”,注册/申请号56441130;军马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军马赤兔”,申请/注册号45432607。

而搜索上述通告提到的含有“军队”“军中”“军供”字样的“33类”商标申请情况,则显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如成都市鸿儒酒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军队典藏”,申请/注册号23142010;贵州省仁怀市了忧堂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申请的“军中人”,申请/注册号53094746;哈尔滨小迷彩酒类经销有限公司申请的“军中国酒”申请/注册号41978924;深圳市武之缘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军中五粮拥军”,申请/注册号39820172;山东省军义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军中梦”,申请/注册号36977869。此外,沈阳旗花酒业有限公司2011年申请的“军供壹号”,2012年08月被驳回;双城市九天酒业有限公司2008年申请的“军供茅台”2009年被驳回,申请/注册号6602871。

从法律上如何界定“军”字号商品?7月8日,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建坤告诉新京报记者,对于“军”字号商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军”字号商品能否使用,应该是这些标识图形或含义是否会产生不良影响,如果某个标识虽然含有“军”字,但其本身含义与军队无关,也不属于“军”字号商品,例如“马小军”。

此外,冯建坤表示,含有“军”字注册商标在其商标有效的期限内享有专有使用权,但因为商标后期可能被宣告无效,其使用行为仍然存在风险,而风险的根本判断标准是商标是否存在不良影响。

新京报记者 秦胜南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