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因室友吸烟引发火灾老汉不幸烧死
案情回放
去年9月24日,张老汉的6个子女(原告)将其送进岱山县某养老院(被告),并与养老院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护理费600元及特别护理费600元。
同年11月6日晚11时左右,张老汉的室友姜老汉在房内吸烟引发火灾,不仅自己不幸遇难,还致使张老汉全身多处烧伤。经诊断,张老汉为-度烧伤,烧伤面积约30%。经救治无效,张老汉于同年11月20日身亡。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服务场所消防设施不完备,经营管理不善,违反了服务合同义务。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元。
被告认为,张老汉的死是由案外人姜老汉造成,原告应向直接加害人姜老汉的继承人主张赔偿。并且,被告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后为老人垫付了医疗费1.4万元。再者,原,被告协议约定,被护理人在入住期间发生意外,被告方不负任何责任。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4万元,尚需赔偿9.6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间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本案中,造成张老汉死亡的直接加害人虽系姜老汉,但原告仅以养老院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被告作为养老服务机构,不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对老年人的生活习性及身体状况等方面应比一般人更了解,在提供服务中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火灾事故的发生,确因被告经营管理不善,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老汉之死虽系案外人所致,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原因致被告违约的,应先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而对被告提出的免责抗辩,依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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