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5月1日实施
中国戒烟网迅: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新《消防法》),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增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
在新《消防法》的规定中,增加了以下15类消防违法行为:(一)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二)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四)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五)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六)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十一)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十二)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十四)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十五)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新《消防法》简化了执法程序,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市消防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等六类行政处罚,对严重违反新《消防法》的行为新增了拘留处罚的条例。
危害消防安全惩罚力度加大
在其第六章里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对于各种消防违法行为陈列了非常具体的惩罚措施,其罚款数额从五百元到三十万元不等。
其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将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天以下拘留。这意味着,市民在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等,将被相关机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而对于汽车违规停放消防通道,或违规堵塞安全通道等行为,则将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高额罚款,未明示消防通道的可免罚。罚款由消防人员执行,派出所也可开罚。同时,新《消防法》还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检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将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严格详细的规定与如此大的罚款力度,目的在于强化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与消防设施审核机制。”市消防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消防法》还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如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以前可能是罚款,如今最高将处以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
新《消防法》撤销了旧法中“限期整改”的前置程序,增加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新增了临时查封措施和拘留处罚,对于消防违法行为,执法者可以直接开罚。
单位个人都是消防主体
新《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条规定明确了除消防单位外,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同时,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等。不仅如此,消防宣传教育还将扩大宣传面。按新《消防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记者 杜萌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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