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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售烟最高罚三万

中国吸烟网讯:吉林省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卫生局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草案)》,规定长春市内13类50余个公共场所列入禁烟范围,同时加大禁烟处罚力度,规定禁烟场所的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对其最高罚1000元,烟草经营单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最高罚款3万元。
《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大专院校的室内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的室内场所;旅游景区的室内场所。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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